(2015)宁执保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新发与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发,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29-1号原告:黄新发,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舒阿庆,总经理。被告:舒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发诉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黄新发所有的位于宁城中路“金百万”商住楼(权证字号:房地权宁字第1932号)房屋中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该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