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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海龙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4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孟琳子,女。委托代理人王影,女。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74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6月3日,被执行人张海龙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某村股份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某村股份合作社将位于玉林南山跟的集体土地0.85亩租给被执行人张海龙,租金为8330元,租期自2014年6月3日始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4年6月,被执行人张海龙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地块内建设砖混结构彩钢顶房屋2排,硬化地面2处,建筑占地面积184.21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47.85平方米,项目占地面积338.6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6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海龙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张海龙在琉璃庙镇某村西北非法占用338.6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张海龙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张海龙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龙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六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龙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军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人民陪审员  周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