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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汪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段某某,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吴某某,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