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艳贵与魏海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贵,魏海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刘艳贵。被告魏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贵与被告魏海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贵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利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