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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苏某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秦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