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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晓群与庹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杨晓群,女,93岁。委托代理人罗忠敏。被告庹清海,男,57岁。原告杨晓群与被告庹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晓群的委托代理人罗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庹清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晓群诉称,原告杨晓群与罗松泉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9日原告丈夫罗松泉病故。2012年11月20日,被告庹清海在罗松泉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罗松泉人民币14000元,另加利息一个月700元。经原告多次催���,借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4000元及利息。被告庹清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庹清海因资金紧张,需投资做生意,2012年11月20日,在罗松泉处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借到罗松泉人民币14000元,另加利息一个月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杨晓群与罗松泉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9日原告丈夫罗松泉病故。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陈述;2、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庹清海在原告丈夫罗松泉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14000元,因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过高,被告借款均用于投资经营,因此可按当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8120元。被告庹清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庹清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晓群借款14000元、利息8120元,合计22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负担382元,被告负担446元(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胜昌审 判 员  肖守满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