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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谢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谢朝贵,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曾国明与被执行人谢朝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朝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国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