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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小俊与宋为农、李忠善、张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俊,宋为农,李忠善,张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64号原告:胡小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宋为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李忠善,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张元生,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俊与被告宋为农、李忠善、张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小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忠善及张元生的起诉。本院认为,胡小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俊撤回对李忠善及张元生的起诉。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