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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高志伟、高庆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高志伟,高庆林,侯银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珠江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召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职工。被告:高志伟,农民,岁。被告:高庆林,农民。被告:侯银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被告高志伟、高庆林、侯银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 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增习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