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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洪艳与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艳,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艳。委托代理人张文,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6E室。法定代表人陈燕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仁权,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洪艳因与被上诉人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艳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洪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洪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