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冷志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志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志新,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志新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志新因急需资金,自2014年7月中旬开始采取租赁租车公司车辆,然后让他人冒充系车主,或伪造自己系车辆车主的行车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的手段,将车抵押给他人再骗取被害人借款。连续实施了以下诈骗活动。1、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河南街骏驰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代轿车(车牌号:吉HXXX**),以让孔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该车车主高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的方式,从其处借款人民币38,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2、2014年7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公园街海通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8代轿车(车牌号:吉HXXX**),以该车抵押给海洋租车公司吴某某的方式,两次从其处借款3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2万元。3、2014年9月3日至9月13日期间,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河南街骏驰租车行租来的一辆白色东风尼桑逍客轿车(车牌号:吉HXXX**),伪造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本等证件,以该车抵押给汪清县天桥岭镇亿鑫寄卖行的温某某处的方式,分三次从其处借款共计92,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15,000元。4、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河南街骏驰租车行租来的一辆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吉HXXX**),伪造了行车证和车辆登记本,以该车抵押给延吉市新兴街迎宾桥东侧的李某某的方式,从其处借款分两次借款共计66,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万元。5、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公园街尊贵租车行租来的一辆白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吉HXXX**),伪造了行车证和车辆登记本,以该车抵押到李某某之母王某某处的方式,从其处借款11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4万元。6、2014年8月末至10月初期间,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公园街海通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车牌号:吉HXXX**),伪造了行车证和车辆登记本,在汪清县医院等地,以该车抵押到于某某处的方式,分四次从其处借款共计91,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2万元。7、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河南街海洋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吉H-XXX**),以伪造的行车证和车辆登记本及身份证件,以该车抵押给延吉市公园街万全寄卖行金某某的方式,从其处借款12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4万元。8、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冷志新用延吉市河南街骏驰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吉HXXX**),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登记本在延吉市新兴街德信寄卖行抵押的方式,从其处准备借款10万元时,被店主刘某某识破并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4万元。综上,被告人冷志新骗取八辆轿车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055,000元,用车辆抵押骗取被害人借款524,200元。案发后,以上所有涉案车辆或被车主自行追后,或由公安机关扣押退回各租车公司。另查,被告人冷志新于2014年7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扣押起亚K5轿车清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冷志新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前科证明,证人张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和其证言,证人吴某某和李某某提供的借据和其证言,证人温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其证言等,证人李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其证言等,证人于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其证言,证人金某某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和证言等,反映冷志新赃款去向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许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租车合同和其证言,被害人朴某某提供的租车合同等和其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虚假车辆登记本等和其证言,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租车合同和其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志新的供述与辩解和同步音像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骗取租车公司的车辆后,让他人冒充车主或伪造车主身份证和车辆相关手续,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又骗取他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志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冷志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车辆已经全部返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冷志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冷志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54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冷志新的缓刑决定。二、被告人冷志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永富审 判 员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