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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一四二队洗澡堂附近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田某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零包6包(其中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2包其准备贩卖给邓某)。经称量,6包毒品海洛因零包共重0.6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联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68克及作案通讯工具联想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