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洪玲与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玲,姜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开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姜洪玲,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宋集席桥法律服务所。被告姜长林,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玲诉被告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洪玲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