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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洪玲与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玲,姜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开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姜洪玲,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宋集席桥法律服务所。被告姜长林,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玲诉被告姜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洪玲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