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国魂、刘国香与德亚国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魂,刘国香,德亚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国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国香,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宏、宁凌波,均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德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法定代表人:徐紫,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国魂、刘国香因与被申请人德亚国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魂、刘国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