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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齐某某,男,1972年9月20日,汉族,教师,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崔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卫刚、人民陪审员杨秋实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振兴审 判 员  尹卫刚人民陪审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