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齐某某,男,1972年9月20日,汉族,教师,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崔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卫刚、人民陪审员杨秋实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振兴审 判 员 尹卫刚人民陪审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