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善清与朱幸福、蔡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善清,朱幸福,蔡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龚善清,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朱幸福,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蔡宏忠,男,汉族,1949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善清诉被告朱幸福、蔡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朱幸福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完成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张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