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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湛与济南泰山真空镀膜总厂上海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湛,济南泰山真空镀膜总厂上海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梁湛,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倪翔宇,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泰山真空镀膜总厂上海分厂,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湛诉被告济南泰山真空镀膜总厂上海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