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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久龙食 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毕瑞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行执字第1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