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恩与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恩,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高恩,女,土家族,生于1960年8月10日。委托代理人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6号。法定代理人郭军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恩为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称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查封申请人高恩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340-2号,产权证号为宜昌房权证伍家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