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钟联贵、苏锦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钟联贵,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苏锦芳,女,198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联贵、苏锦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武执审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7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林德生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