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慧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英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忠、袁梓仁。被告:毛慧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85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偿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