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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51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6010-4。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明生,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翁梦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