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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斯信中与陈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2542号原告斯信中。被告陈永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信中诉被告陈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信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信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信中负担。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