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斯信中与陈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2542号原告斯信中。被告陈永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信中诉被告陈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信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信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信中负担。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