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牛K),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卓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程某甲(另案处理)管理的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龙江驿村龙江驿小学旁边一栋房屋,在该房屋一楼设置三台“捕鱼机”、一台“老虎机”供人赌博,期间参赌的小学生人数达到20人。赌场被查获后,经认定,一台“老虎机”(一个机位)、三台“捕鱼机”(各六个机位)共计十九台游戏机属于赌博性质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程某甲、胡某甲、黎某甲、麦某甲、黎某乙、胡某乙、麦某乙证言;证人胡某丙、麦某丙、程某乙、梁某乙、徐某20人证言;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电子游戏机认定意见书及附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相片及人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本院不予采纳;但对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老虎机”一台、“捕鱼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黎勇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辛璧如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