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树菁、李玉平等与赵雁群、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菁,李玉平,赵雁群,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郭树菁。原告:李玉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雁群。委托代理人:张昆,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管店镇管店村。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对原告郭树菁、李玉平诉被告赵雁群、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案号(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82号更正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82号;二、第三页第二十一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