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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学禄与刘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禄,刘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郭学禄,男。被告刘年华,男。原告郭学禄诉被告刘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学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学禄诉称,其曾经开办一家卖饲料的店,被告刘年华因养鸭子向其购买饲料,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3年4月19日,被告陆续购买饲料,同时陆续付款,2013年4月19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共欠其饲料款55725元,其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年华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557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年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学禄曾开办一家饲料专卖店,被告刘年华因饲养鸭子,自2011年10月11日开始,被告陆续地向原告购买饲料,同时也陆续给付部分饲料款,未付款项则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3日、2011年10月29日、2011年11月6日、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013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将此前出具的五张欠条全部划掉作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总欠条,载明:今欠到郭学禄现金计币伍万伍仟柒佰贰拾伍元整。被告在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郭学禄提供的刘年华出具的欠条原件6份为证,原告郭学禄的陈述也在案佐证,经法庭审查,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郭学禄与被告刘年华就买卖饲料发生业务联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饲料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年华出具的欠条明确了欠原告饲料款55725元,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年华给付原告郭学禄饲料款5572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刘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稂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小安附: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