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秀兰与蔡焕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兰,蔡焕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郭秀兰,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贤,福建秀屿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焕高,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郭秀兰诉被告蔡焕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秀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6.5元,由原告郭秀兰负担。审判员 林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