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玉珠与司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珠,司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梁玉珠,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山水文苑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被告司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山水文苑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珠诉被告司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珠应交诉讼费30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玉珠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