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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毕X与叶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1614号原告毕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叶X,男,1981年9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诉被告叶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X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毕X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毕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涛代理审判员 薛 斌人民陪审员 李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