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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盛尚坤,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甲。原告汪某与被告卓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尚坤,被告卓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4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卓乙。结婚初期到2003年,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4月,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告为此写下保证书,原告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但此后,被告仍然经常不回家,作息时间不正常,原告认为其与其他异性并未断绝往来,原告要照顾孩子,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深究或探查,但婚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2008年,被告搬离家中,自此双方不再生活在一起,被告逢年过节也不回家,与原告极少联系。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突然提出要将住房出售,原告未同意。其后不久,被告即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还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卓甲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完全属实。婚后,双方相处融洽。2003年被告确实有过婚外情,但在向原告作过保证之后就与其他异性没有任何联系了。2009年9月,被告母亲中风,2011年年底,被告父亲又发生脑溢血,而被告的工作地点是在浦东,每天往返太累,所以被告是为了照顾父母亲及工作原因才与原告分开居住的,并非是因为感情不睦。2015年2月,被告提出将住房出售是为创业投资所需,因为原告不同意,被告才一气之下说要离婚,但被告内心从未真正想过要离婚。2010年开始,双方开始办理全家移民国外的手续,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实存在问题,但不至于到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4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卓乙。结婚初期到2003年,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发生婚外情,在被告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与其他异性往来之后,原告原谅了被告,但双方的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夫妻关系逐渐疏远。2008年,被告搬离住处,自此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在一起。2015年2月,因被告提出要将住房出售引发双方争执,之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在感情上确实存在问题,但还有挽回的余地,希望原告给予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登记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行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数年,双方相处融洽。2003年,因被告发生婚外情而损害了夫妻感情,数年来被告搬离家中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但在此期间双方协力办理移民事宜,原告也是在双方对于是否出售住房意见不一致引发争执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有和好的诚意和行动,原告顾念多年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卓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汪某已预缴),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纪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