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贾彬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彬,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贾彬。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祥。申请执行人贾彬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宁劳人仲字第3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申请执行人贾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2198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宁劳人仲字第335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贾彬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