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松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陆彩良与温岭正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彩良,温岭正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松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陆彩良。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岭正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世德。清算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陆彩良与被申请人温岭正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温岭正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已结束,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现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债权人或清算组可以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清算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清算程序。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莫黛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