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永平与王峰、郭阳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5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平,又名郭平,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阳,又名郭继宏,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023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永平申请执行郭阳、王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郭阳、王峰偿还申请人郭永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郭阳、王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郭永平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郭阳、王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