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小燕与陈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燕,陈加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卢小燕,女,汉族,1997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加轩,男,汉族,1996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燕诉被告陈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小燕负担。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龙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