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笫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海峰申请温德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丰,温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号(2015)呼法执字笫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温德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4)呼民二初字笫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海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德祥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德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233.00元,已履行了70,000.00元的借款义务,下欠款人民币58,233.0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德祥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海丰下欠款人民币58,233.00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海丰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三、申请执行人刘海丰特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四、申请执行人刘海丰同意终结(2014)呼民初字笫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五、其它无争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庭履行完毕。二、终结(2014)呼民初字笫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0一五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