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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与黄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黄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六组18号。负责人:周曙华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晏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黄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曙华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翟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