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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叶增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叶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住所地庆元县。负责人胡付文。任副行长。被执行人叶增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增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增庆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5973.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叶增庆在庆元县XXXX局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执行员  王 云执行员  胡凌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