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春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春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春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