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炳贵与保定市乐福经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杨炳贵。被执行人保定市乐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法定代表人戴全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炳贵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乐福经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乐福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33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