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秦亮与被执行人王贵和、晋江市万国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秦亮,王贵和,晋江市万国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854-1号申请执行人杨秦亮,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王贵和,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晋江市万国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尤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秦亮与被执行人王贵和、晋江市万国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贵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9081.33元,被执行人晋江市万国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9790.67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该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贵和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被执行人王贵和赔偿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