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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执字第0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歙执字第00373-2号申请执行人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七里头“歙县交通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胡寅辉,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歙民一督字第00013号支付令,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168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所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转让、注销、变更等事项以及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政审 判 员 姚 生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