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隋继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4)富经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给付借款324529.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齐齐哈尔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4)富经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