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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洪)兰、郑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南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被告李红(洪)兰。被告郑淑娟。本院在审理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红(洪)兰、郑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王俊代理审判员李爱人民陪审员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姚雪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