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泽伦与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泽伦,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泽伦,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组织机构代码:58427212-1。负责人:郑川,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59670497-2。法定代表人:郑川,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刘泽伦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刘泽伦不服南川区人民法院(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5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刘泽伦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依法判决。其理由为:民事调解书显失公平,刘泽伦是在受到欺诈哄骗的情况下达成的,不是本人真实意见表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向原告刘泽伦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二被告额外向原告刘泽伦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原告刘泽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炭有限公司板桥煤矿自愿负担。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泽伦申诉称该民事调解书显失公平,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理由,因刘泽伦未举出受到欺诈的相关证据而不能成立。综上,原调解书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再审申请人重庆亚雄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重庆亚雄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长礼审 判 员 官 中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