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成明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明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01-1号原告:成明钧,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明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