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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寿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法定代表人郭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