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况守坤与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况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况守坤,男,汉族。况守坤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08年5月18日况守坤与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订了《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对移民身份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未对2008年签订的《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中确定的移民身份、补偿标准进行改变。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况守坤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况守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况守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