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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凤、汪道国与被告古丈县瑞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凤,汪道国,古丈县瑞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桂凤。原告汪道国。被告古丈县瑞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凤、汪道国与被告古丈县瑞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凤、汪道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凤、汪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桂凤、汪道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罗来红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