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江腾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上青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江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上青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42号原告厦门江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向东里44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6473567-5。法定代表人王良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铭、林浩夫,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上青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30号之5-A1924室,注册号350203200338189。法定代表人梅阿寿原告厦门江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上青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