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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文侠与李彬、李加男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侠,李彬,李加,李兴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张文侠,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彬,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居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加男,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居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兴杰,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居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侠诉被告李彬、李加男、李兴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张文侠预交(已交2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简 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